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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,我去桃園某公司投遞履歷表

某某企業的聯合徵才,

然後等了一陣子,

他們的某一主管打電話給我,說我可以去面試,我就去了

去之後,那位主管說,他們這種徵才沒有勞健保,

然後試用期七天沒薪水只供兩餐,

基本工資從60~90元不等看是哪一行業

(以上全部都是"口頭"的)沒有任何文件保障之類的

當下我沒有跟那主管爭執,可是後來我就回復我不去做了


我的問題:

這樣有合法嗎?

雖然我是個工讀生,

可是試用期前七天沒有薪水合法嗎?

也沒有享勞健保,這樣太沒保障了阿

基本工資這樣OK嗎?



如果我要檢舉這樣可以檢舉嗎?

可不可以列舉詳細的法條呢?

還有,現在還有這種試用期的制度嗎?



那個徵才的公司是"聯合"徵才ㄟ,擴及補習班,電腦商場,書局等等關係企業,

檢舉他們對未來工作會有影響嗎?

還有阿,社會上還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吧,可是勞工局好像都沒有管理到,

這樣對勞工的保重真的有效嗎?

再者,去檢舉他們會不會有人身安全?(世風日下人心不古)

這種事情還是會有很多人受害吧



---


徵才沒有勞健保?

不合理

如果沒有勞健保是非常不保障的

假如在工作之中發生了意外

如受傷.職業病...等

卻無法使用勞健保中的權利

所以不合理


試用期七天沒薪水只供兩餐,

基本工資從60~90元不等看是哪一行業?

管他什麼行業

現行基本工資規定

時薪最低95元.月薪17280元

沒有達到這兩個標準

就是不合理

可參考這
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08051007602


這樣有合法嗎?
不合法

如果我要檢舉這樣可以檢舉嗎?

可檢舉到勞工局申訴

http://www.cla.gov.tw/cgi-bin/SM_theme?page=41d35566


可不可以列舉詳細的法條呢?

第二十一條(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)
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
一、勞工: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。
二、雇主: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、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。
三、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: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





還有,現在還有這種試用期的制度嗎?

其實並沒有試用期這種制度

這是資方為了新進員工所創出來的

有7天.1個月.3個月...等

不管啥制度只要不違背勞基法就好

就算是試用期勞方也有付出勞力

應該也要給工資的

以上淺見+勞基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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