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情是這樣的~
我是騎士...對方是行人~應該是國三生或高一生
前方約6-8部車的距離為紅燈,我正往前騎
我的右方突然有行人因為沒看有無車輛出入 而從旁邊突然闖出
我撞上他後,他頭部腫起,有送醫院 ,也有備案
但就只是警察來現場寫下一些事情發生經過以及蓋手印那種

~~~~~~~~~~~~~問題1.那這樣算筆錄還是備案呢?~~~~~~~~~~~~~~~

正確的說法是:在警方的工作記錄簿上做登記,不是正式筆錄,也無備案的這種說法。

送醫後他母親跟我要醫藥費
我有給了他600元算壓驚
然後對方母親當時就說好~那你可以走了

假設是在警局[派出所]給付600元,且在警方的工作記錄上述明,這樣就能算雙方已經達成共識且已和解。

但是我覺得因為這是他的錯
第一..行人穿越馬路未走斑馬線
第二..她朋友說他當時有要拉住她,但是來不及
第三..我依交通規則騎車,沒闖紅燈,也騎在慢車道,而且我自己也受傷..車也有損毀..沒要他賠..還給了他錢
但是...

~~~~~~~~~~~~~~~問題2.這樣的情形誰是受害者?

既然雙方都已經達成和解,似乎就沒必要去計較對ˋ錯,且你也自己願意給付600元給對方壓驚,人平安即可!

~~~~~~~~~~~~~~~~
萬一碰到難纏的人,硬要追究肇責,姑且不論誰對ˋ誰錯,光由申請分析ˋ鑑定ˋ談判ˋ調解,甚至進入訴訟,該冗的程序過程長,絕對會造成雙方二敗俱傷的局面,600元就當買個禮物送給你愛的人[或長輩],退一步ˋ海闊天空!
~~~~~~~~~~~~~問題3.這樣的話我需要去銷案嗎?~~~~~~~~~~~~~~~~
同以上說明:

假設已經在警方的工作記錄簿上述明,那就視同已完成和解,就不必要再銷案,因為已經銷案了。

反之:

假設不是以上所述之情況,那最好還是取得書面和解,有和解書對你當然較有保障。

~~~~~~問題4.如果需要寫和解書的話,要我主動去找他嗎?~~~~~~~
本案金額實在非常的低僅600元,在實務案例經驗中,類是案例大都是不了了之。

不顧任誰也不敢保證,萬一對方傷勢有所變化,[若無警方工作記錄簿的紀錄和無和解書的情況下]再回頭來找求償。
~~~~~~~~~~~~問題5.要寫和解書的話..內容要寫些什麼?~~~~~~~~~~

和解書雙方各持一份[即二份],警方[一份],若要申請保險給付[保險公司一份]所以至少要3-4份。

私下和解[不經訴訟之案件]有多種方式:

例如:

可自行至各大文具店購買[制式]和解書,依其規格填寫。

若怕會有問題,可向各鄉ˋ鎮ˋ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全國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,有些與公所同地點不同樓層,有些不同地點[一般都與公所緊鄰],不管住哪裡都可逕行前往申請調解[免費]。

只要提出申請都會受理,由申請人提供對造的姓名ˋ住址,調解委員會就會排定調解開會日期ˋ時間,並以書面通知雙方。

假設雙方都已經達成協議,只要在上班時間內,與對方同時前往調解委員會,前往請求協助書寫和解書,任何區域的調解委員會,都會很樂意為你們服務的。

只要是在調解委員會,達成和解的就視同法院判決。

現在大部分警局ˋ分局ˋ派出所,也都有與調解委員固定聯繫,你也可以至上開單位請求協助,雖然警員是絕對不會參與民事調解,但仍會協助民眾聯絡調解委員至警局書寫和解書。

PS:

強制險是公辦民營,採實支實付,只依有效單據給付,不可能ˋ也不會更無義務派員出面,協助處理任何善後理賠事宜。

不等同於第三責任[任意險]!


參考資料
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民法ˋ刑法ˋ實務經驗


---


1.依當時的情況~~那只能算是備案!

2.受害者是(騎士).並非行人.....因為有條法令已經通過~若是行人未依規定隨意穿越馬路而導致事故~行人有義務要負責事故發生!

3.如果有做筆錄~勢必需要銷案的!而且要找當時幫你做筆錄的那位警察~記得:{一定要找當時幫你做筆錄的警察}喔!

4.和解書:其實你可以完全交由(機車)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全權去處理就可以了~~保險公司有義務幫保險人處理事故~~你也不必花費半毛錢給對方!
保險公司會準備(3)份和解書....1.你本人 2.對方 3.警方

如果真的需要做賠償的話~~才會用的到和解書~~

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打電話給(保險公司)(機車強制險) 讓她們ㄑ傷腦筋就好~~你無虛煩惱此事的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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